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向农发行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申请中央储备粮贷款时,除应具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发行等部门下达给中储粮总公司的中央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计划,以及中储粮总公司下达给各承储库点的具体计划。
(二)具有相应规模的仓储能力和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三)借款人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外租仓库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库点必须符合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规定的代储条件;借款人应与代储库(或外租库)签订正式的《代储合同》(或《租赁合同》),代储企业(或外租库)必须接受农发行的监管。代储企业(或外租库)原则上应选择在农发行开户的企业。
第三章 贷款期限、方式及利率
第六条 贷款期限。中央储备粮储存期限明确的,按储存期限确定;储存期限暂未明确的,按一年期限确定。
第七条 贷款展期。贷款到期,中央储备粮未经批准动用,或在规定的结算期内储备粮调销货款尚未回笼的,借款人应及时向开户行提出申请,经开户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展期到期后,中央储备粮仍未批准动用的,应按规定再次展期。
对超过正常存储期限或经有权部门鉴定确认陈化的中央储备粮,不再予以展期。所占用的贷款到期后按规定转入相应的不良贷款科目管理。
第八条 贷款利率。中央储备粮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由开户行负责按月计算,并逐级汇总上报总行财务管理部,由总行与中储粮总公司统一结算。
第九条 贷款方式。中央储备粮贷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及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借款人,可向开户行申请中央储备粮贷款并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送交开户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开户行应及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