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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6月16日 农发行字[2001]94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支持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中央储备粮的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业务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三条 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计划性原则。中央储备粮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必须与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中央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计划相一致。
  (二)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储备粮贷款原则上由中央储备粮存储库点所在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和管理,确需跨区域存储和贷款的必须按规定报批。
  (三)库贷挂钩原则。中央储备粮贷款的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原则。中央储备粮库存占用贷款必须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入库成本相一致。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中央储备粮贷款对象是从事中央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政策性业务的国有或国家控股的粮食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主要包括: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
  (二)中储粮总公司直属的粮食储备库;
  (三)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中央储备粮存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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