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5月31日 农发行字[2001]89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粮棉油库存商品占用贷款的管理,在总结各地加强库存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行要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和清理认定老库存棉花的基础上,对开户企业的库存商品进一步核实,并遵照本办法统一办理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手续。
二、为配合本办法的实施,总行随文下发了《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样本)》(附件)、《库存商品管理仓单》(略)、《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明细表》(略)、《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违约通知书》(略),请各行参照执行。其中,《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样本)》关于甲、乙双方的各项条款,是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应遵循的基本条款,各行在与开户企业协商过程中,可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依法补充其他条款,但应报省级分行备案。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所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收购资金贷款的封闭管理,提高粮棉企业的自我约束力和银行对企业的监管力,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防范银行信贷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粮食收购条例》、《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收购资金贷款封闭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以下简称仓单管理)是指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粮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取得的贷款,购进相应的粮棉油等商品后,企业与开户行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开户行依照《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的规定,对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监管的信贷管理方式。
第三条 《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是由企业和开户行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明确规定双方在库存商品仓单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性文件。《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包括协议正文及附件。其附件主要包括《库存商品管理仓单》和《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