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基本情况;
2.贷款本息余额及质量状况;
3.申请以资抵债的主要理由;
4.实施以资抵债计划及其合法性、可行性;
5.抵债财产的构成、质量状况、归属、估价、变现可能及变现计划;
6.是否办理过户及原因说明;
7.抵债资产的保管方式。
(二)以资抵债申请表。
(三)债务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债务人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以资抵债协议或有权部门裁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关审查部门应着重审查以资抵债的必要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和抵债资产变现的可行性;审查以资抵债的条件、抵债资产的范围和操作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以资抵债的审批由审批行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负责。接收和处理抵债资产每笔金额在1000万无限(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每笔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报总行审批。
第七章 抵债资产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以资抵债资产由信贷、财会和稽核部门协同管理。信贷部门负责对以资抵债申请的调查,委托评估机构对以资抵债资产进行评估,与债务人签订有关以资抵债协议;审核以资抵债资产(有价证券除外)、有关借据(记账凭证除外)、合同、证书等重要单证的登记和保管工作;办理以资抵债的接收和变现的审批手续。财会部门负责以资抵债的账务核算和有价证券的保管。稽核部门负责对信贷、财会部门在以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变现、核算等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以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变现、核算各环节中,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责任到人,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第二十九条 在以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变现及核算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收抵债资产过程中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使抵债资产低值高估、难以变现的。
(二)对抵债资产保管不当,造成损毁的。
(三)抵债资产变现过程中,为个人或亲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