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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十九条 处置抵债资产可根据以资抵债资产类别和变现可能,委托中介机构交易变现;或自行联系抵债资产交易对象;也可以在债权人、债务人双方自愿前提下,合理公正作价,将抵债资产推荐销售给其他借款人。
  第二十条 抵债资产处置变现方式。
  (一)一次性处置变现。可以通过自行拍卖、出售、调剂变现,也可以委托变现。
  (二)逐步处置变现。对难以一次性处置变现的资产可以逐步变现还贷,也可以通过信贷方式促使资产重组和债务转移并落实抵押担保措施。
  (三)通过租赁方式以租赁收人逐步还贷。
  (四)其他合法并有利于保全信贷资产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抵债资产处置变现价格,原则上坚持公开拍卖,以拍卖价格定价,对协议定价的,应根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
  (一)抵债资产变现后,其变现收入可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变现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相等,可等额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科
  2.变现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收回债务人所欠贷款利息;
  (2)按以资抵债转让合同约定归还债务人;
  (3)其他情况可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3.变现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后,列营业外支出。
  (二)抵债资产对外租赁,必须依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收人用作还本付息,按先水后息的原则,分期冲减以资抵债资产账面价值。
  (三)抵债资产自用,必须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先报批后使用,不得擅自留用。其账务处理手续比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抵债资产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变现。自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之日起1年内未变现的,应向上级行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未变现的原因和抵债资产的现状。
  待处理抵债资产超过2年不能变现的,应作为呆账损失,按规定程序上报核销,核销后再变现或租赁等取得的净收人,冲口呆账准备金。

第六章 以资抵债的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以资抵债的申报与审查。申报行向上级行申请批准办理以资抵债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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