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在以资抵债过程中发生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变现费用等,应由债务人支付,债务人无力支付的,抵债资产的抵债价值应扣除上述费用后确定。
第十一条 债务人用以抵偿贷款本息的资产价值大于贷款本息且不能分割的,银行对差额部分不予垫款。银行接收资产后,在变现前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暂不以货币资金将差额退还债务人,待变现后收回贷款本息和支付变现费用的剩余部分可退付债务人。
第十二条 取得的抵债资产价值(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净值)抵补不了企业全部贷款本息时,其差额应继续向原债务人追偿。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抵债资产取得后,信贷部门应建立以资抵债资产卡片或登记簿,详细记录抵债资产的名称、价值、数量、质量、所在地、取得时间、保管人、处理时间、处理去向和处理价格等情况。
第十四条 抵债资产保管以属地行为主,设专人妥善保管,并建立保管员责任制;要完善有关的移交手续,定期对抵债实物进行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抵债资产出库必须经信贷部门批准,保管员验证。抵债资产保管、维护、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支出和收入列营业外收支。
第十五条 抵债资产一律不得借用和无偿自用。对于一时无法处理的资产可以通过自行保管、雇人保管、出租代管等方式进行管理。确实需要自用的,按照固定资产购置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列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的抵债资产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信贷资产,应由原贷款科目转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外利息)的差额部分,符合呆、坏账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销。
第十七条 要定期核对会计部门的账表和信贷部门的卡片或登记簿,做到账卡、账簿相符。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以资抵债资产的取得、保管和处置,属地行信贷部门要定期编制统计报表(见附表二),经同级会计部门审核后上报总行,每半年上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