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二)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等。
(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期权等。
(四)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等。
(五)其他有效资产。
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抵债资产本身发生的各种欠缴税费,接近、等于或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资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五)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六)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收取
第六条 抵债资产收取方式。以资抵债资产的取得方式主要选择依法经有权部门裁决、协议履行担保责任和协议抵债方式。以协议方式取得抵债资产的要严格控制,以资抵债协议必须经过抵债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产管理有权部门和债权银行的上级行批准方能生效。也可以审慎地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七条 抵债资产的报批和收取。
(一)贷款开户行提出以资抵债申请,做好以资抵债的原因分析和保全信贷资产的利弊分析,并填写申请表(表式见附表一)。
(二)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经信贷部门审查后按权限审批。
(三)经有权行批准后,以资抵债的申请行才能组织资产评估,办理以资抵债的合法手续并予以接收。
第八条 抵债资产的作价。抵债资产评估作价,要坚持公正合理、参考市价、扣减费用、核定损耗的原则,在维护银行债权利益的基础上依具体情况选择作价方式:
(一)协议价格。对以资抵债资产,由借、贷双方根据其抵债资产的使用性、可变现能力及为此所发生的费用共同协商确定。
(二)评估价格。由借贷双方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确定。
(三)依法裁定价格。凡是与债务人达不成以资抵债价格协议的,应当通过诉讼手段裁定价格。
第九条 依合法手续取得抵债资产处置权后,对易变现、易管理的资产原则上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对暂时变现困难,不便管理或不办理产权过户会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