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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粮棉油购销企业使用现金,原则上从“收购资金存款”、“单位财务资金存款”两个账户中支取,对从“其他活期存款”账户中提现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开户企业支付现金,要根据资金用途,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按规定从有关账户中支取,不得从销售回笼货款中坐支现金。对其他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农发行营业单位要认真监督企业日常库存现金收支活动,要督促企业对现金账户序时逐笔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定期报送开户行。要严防企业超范围使用现金、白条抵库、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和多头开户。
  第十九条 现金提取范围:粮棉油购销企业向个人支付收购粮棉油商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和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以及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
  第二十条 农发行营业单位要按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提取的每笔大额现金,均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开户行信贷员或现金管理人员审查,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逐笔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五章 现金管理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发行营业单位要定期对辖内现金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省、市(地)两级分行每年要定期检查两次;县级行要坚持定期检查,管库信贷员要对开户企业的现金收支和账表登记情况进行及时跟踪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检查的结果要有被检查企业签字盖章,以维护现金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二条 检查内容包括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现金账簿设置情况、账簿现金收支要素登记情况、账款核对情况及违规问题:白条抵库、财务费用占用收购现金、公款私存、设置账外小金库、多头开户等。
  第二十三条 检查开户企业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重点检查粮棉油购销企业预支或从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金中支付工资。津贴及采取其他形式变相支付工资、津贴,假借其他名义套取现金用于发放工资、津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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