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农发行营业单位信贷部门负责对开户企事业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核定开户企业现金库存限额和编审上报企业用现计划;督促企业按现金管理规定进行现金账务处理;对现金收支使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第八条 财会部门负责现金管理的柜台监督和日常核算,负责审查现金收支凭证的合规合法性;负责现金出入库管理;负责登记现金收付日记簿;并严格遵守现金管理重要数据的保密制度。
第九条 信息电脑部门负责现金统计数据的传递上报及审核汇总。
第十条 保卫部门负责现金库房及现金押运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农发行营业单位要成立现金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现金支付审批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提取现金按审批权限逐笔审批,防止企业违规使用现金。
第三章 企业现金库存限额管理
第十二条 合理核定企业的现金库存限额。要分别核定企业的收购资金现金库存限额和财务资金现金库存限额,报上级行备案。对企业现金库存限额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核定企业收购现金库存限额。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粮棉油收购量、收购付现比例、交通情况、现金收支规律和收购淡旺季等因素,在确保收购所需付现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现金库存占用,降低风险。收购旺季用现限额最高不能超过3-5天的现金支付量。
第十四条 核定企业财务现金库存限额。可按企业3-5大的日常零星财务开支用现需要核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企业,可以保留15天以下日常零星财务开支用现。每年根据情况对企业财务现金库存限额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农发行营业单位要求粮棉购销企业在现金日记簿下,分别设立收购现金。财务费用现金以及销售收入现金台账,分页记载。分别核算、单独管理。
第四章 企业现金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粮棉油购销企业的销售回笼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也要在规定时间内缴存到开户行。对边远地区企业,须经开户农发行同意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在其他金融机构设立“销货回笼存款户”辅助账户,及时将小额、零星销售回笼现金存入当地辅助账户,定期或定额上划到开户行,其辅助账户只能存入,不能支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