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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售付汇,凭转口后所得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以及有关情况说明办理核销手续。转口后所得外汇的结汇或收账金额须大于原售付汇金额。
  第九条 除上述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其他进口核销单项下的进口售付汇,均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报关单上货物金额、品名、经营单位必须与核销单一致。对于有疑点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一次售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的须向报关单的签发海关进行核实。
  对于分笔付汇一次到货报关的,报关单的货物金额应等于所有核销单的付汇总额。
  对于一次付汇分批到货报关的,则所有报关单上的货物金额之和应等于核销单上的付汇金额。
  第十条 部分到货或部分退货的,凭退回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有关情况说明及相应的报关单办理核销。
  因故不能到货的,凭退回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情况说明办理核销。
  第十一条 对逾期末核销的进口单位应进行催办,对仍不办理核销的按月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管理

  第十二条 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外汇/人民币牌价办理结售汇业务,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包括100万美元)的大额结售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买卖价格幅度内与客户面议。
  第十三条 易货贸易项下进口,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我行不予售汇或从外汇账户中办理支付。
  第十四条 各行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制定相应的售汇审批授权额度。
  第十五条 各行应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十六条 各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项业务报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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