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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购汇;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该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办理售汇;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办理售汇。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若不能提供正本报关单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
  四、进口项下的预付货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办理售汇,超过上述比例或金额的,凭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办理;
  五、上述一至四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应提供相应的登记表格;
  六、进口项下的尾款,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七、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和5%的明佣,或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凭出口合同或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记账通知办理,超出上述规定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
  八、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凭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理赔协议和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己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办理;
  九、进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凭进口或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办理;
  十、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凭进口或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收费单据及进口或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办理;
  十一、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外汇支付,凭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
  第五条 不在当地注册的客户需在我行购汇的,须凭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

第三章 进口售付汇核销

  第六条 凡以售汇或从外汇账户支付方式在我行办理有关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资料费等对外支付的客户,均应在我行办理售付汇核销。
  第七条 除预付货款外的售付汇,进口单位在购付汇时如有报关单,同时办理核销;在购付汇时没有报关单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预付货款下的售付汇,符合合同条款办理售付汇时,一并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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