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3月27日 农发行字[2001]36号)
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结合我行国际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结汇
第一条 客户的贸易出口收汇按以下办法结汇或入账:
一、以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凭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
二、以汇款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凭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结汇或入账;
三、出口项下预收货款凭未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账;
四、出口押汇结汇,比照信用证项下结汇办法办理;
五、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账;
六、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收汇,应将原币划入押汇暂收专户,在自收汇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提供凭证,以便办理结汇或入账。
第二条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人规定,客户外汇结转账户可保留的最高限额为本企业上年进出口总额的15%,该账户余额不得超过所核定的限额,如超过限额,须通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理,将对超出限额的部分予以强制结汇。
第三条 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对于非美元币种账户的限额,按核定日“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在核定期内,因汇率变化引起账户余额变化,允许在核定额上下15%的范围内浮动,超过部分予以结汇。
第二章 售汇
第四条 客户下列贸易用汇,持下列有关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办理售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