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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察工作制度

  (一)要求被监察的行。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行、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行、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室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行、部门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行、部门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监察室采取上述措施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室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地(市)级以上行监察室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室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总行各项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行的各部门和下级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撤销的;
  (三)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五)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室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按照管辖权限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除行政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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