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三条 监察室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监察室的职责
第十五条 农发行监察室对被监察的行、部门和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总行监察室对下列行、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总行各行政、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各省级分行及其行长、副行长;
(三)总行行政任命、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省级分行及其以下各级监察室对下列行、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行各行政、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所辖下一级行及其行长、副行长;
(三)本行行政任命、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县(市)支行及其他未设立监察室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监察室实施监察。
第十九条 上一级监察室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室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室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室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室确定。
第二十条 监察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监察的行。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及落实总行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受理对被监察的行。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被监察的行。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室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察室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室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