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察工作制度
(2001年6月15日 农发行字[2001]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监察工作,促进依法治行、廉洁办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发行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监察室,负责对下级行和本行各行政、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本行行政任命、聘用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农发行监察室对本行行政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受上级监察部门领导。
第四条 农发行监察室依照国家法津、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农发行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六条 农发行监察工作坚持“教育为主、防范为主”的方针,坚持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农发行监察室应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 监察室和监察人员
第九条 总行、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地(市)分行和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营业部设立监察室。县(市)支行应配备专(兼)职监察人员。
第十条 总行监察室负责全行的监察工作。省级分行及其以下各级监察室负责本行辖内的监察工作。县(市)支行的专(兼)职监察人员在上一级行监察室的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