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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

  第八十五条 故障恢复、使用环境维护等计算机的维护,必须坚持双人双码入机,并做好维护记录。系统管理员现场维护,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操作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八十六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移交时,对有关电子数据应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三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八十七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因故离岗或机构撤并、转移隶属关系,移交和接收双方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八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分管的内外账务进行清理核对,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接替人员应当按移交清册的内容认真审核,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抄列交接日总账各科目余额表;
  2.编制移交清单,列明会计部门保管的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档案文件、资料及应移交的其他物件等;
  3.写出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列明账务差错、悬案和未了事项、人员分工、全辖会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移交新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移交余额表,将经管的账簿各账户余额和贷款借据等逐户移交接任人员,凭以核打分户账余额和借据,进行账据、账账等核对;
  2.编制移交清册,将经管的凭证、报表、有关单证、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以及文件资料等点交接任人员;
  3.对正在办理的未了事项,应写成书面材料向接任人员交接清楚。
  (三)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十九条 会计人员短期离岗,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称职的人员代理其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时,应当登记交接登记簿备查。交接双方除要认真核对有关账项并盖章证明外,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
  第九十条 单位被撤并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并由上级行监交。未移交完毕,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一)被撤并单位会计移交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1.被撤并单位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核对账务、处理账务遗留、清点财产、整理会计档案,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未了事项应写出说明。
  2.编制移交清册和移交日计表,同时按科目和账户编制余额划转清单(用一般余额表代替),随联行报单寄接收单位。划转后各科目均无余额。
  3.账务划转后,应编制移交日止的当月月计表和业务状况表(各科目余额为0),接收单位和上级单位各一份。
  (二)接收单位会计接收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1.根据移交清册和余额划转清单,认真核对无误后,通过会计分录将撤并单位账务并入本单位账务内。
  2.对撤并单位撤销后的联行账务,应按照联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 机构转移隶属关系的交接:
  机构不撤销仅转移隶属关系的行,不办理账务交接手续。交接事项由双方管辖行办理。原管辖行应将移出行的各科目上年末余额,编制转移余额明细表(用月计表代),新旧管辖行凭此调整全辖会计报表上年末余额,并在决算说明书中说明。
  第九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行领导负责监交,同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监交人员应认真负责,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移交人、接收入、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十三条 农发行各级行都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按规定合理配备会计人员。
  第九十四条 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必要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具备前两款要求外,还应当具有会计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连续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九十五条 对外营业单位必须配备会计坐班主任,实行坐班制度;各级管理行必须配备会计检查督导员,实行会计检查督导制度。
  第九十六条 应保持会计人员相对稳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工作变动,必须征得上一级行会计部门同意;其他会计人员变动,必须征得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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