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
(2001年6月15日 农发行字[2001]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为经营管理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发行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正确核算。运用会计核算手段,对农发行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进行准确、及时、完整地核算、反映。
(二)加强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对各项会计业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规范会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强化服务。为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第三条 农发行会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行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正确组织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五条 农发行各级行的行长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农发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
第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 表内科目账务记载采用复式借贷记账法,表外科目账务记载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填列,均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业务采取分账制核算,除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外,对各种外币的收付,平时均按不同的原币分别填制凭证,登记账簿。人民币和每种外币各设置一套账。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按期末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反映。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2月31日为决算日。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以下十六项基本原则,即: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联行印押,两人分管;重要凭证,领用登记;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会计核算质量应达到“五无、六相符”,即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根据会计核算对象和信贷资金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分类。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由总行统一制定(称为一级科目),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可根据需要增设辖内科目(称为二级科目),但在向总行报表时,应将其并入总行规定的一级科目内。
一级会计科目的代号由总行统一制定,省级分行增设的辖内二级会计科目代号要与一级会计科目代号相联系。
省级分行以下单位不得增设或更改科目名称和代号。
第十五条 科目下账户的编号,必须把科目代号编列在前,账户号编列在后。
第十六条 年度中间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采用蓝字凭证结转;年度终了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进行新旧科目结转。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七条 各级行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