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1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应当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2.按规定计算应当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预交或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 本科目按税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预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当交的税金。
第四章 建设单位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分月报、季报和年度报表。编报时应当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印章齐全、上报及时。
第二十三条 月报
(资金平衡表、待摊投资明细表)根据发生的投资额填制。本月数字与上月数字应当衔接。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表
(年度决算表)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年末数填制并逐级汇总上报。各行在决算前应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对账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见附件1)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应当按保管期限分类,及时装订,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属永久保管的
1.单项工程最后决算报表;
2.上级行汇总全辖的年度决算表;
3.上级行对本行决算的批复;
4.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销毁清单;
5.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及资料。
(二)属保存15年的
1.总账、明细分类账及相关登记簿;
2.记账凭证(传票)及附件。
(三)其他资料的保管年限由各行自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一)会计报表种类
1.资金平衡表
2.基建投资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
(二)会计报表格式(附后)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月份或年度终了时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建设单位各种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互对应关系;检查资金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分析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
2.本表有关项目“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栏的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审查批复以前,应当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查批复后,应当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金平衡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资金平衡表不相一致时,应当对上年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口径一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资金占用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栏的填列方法:
(1)“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或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各种固定资产、为使用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器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建造、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器具等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流动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单独交付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递延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并已单独结转使用单位的各种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递延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四个项目的期末数合计填列。
(7)“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尚处于建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即没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设备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处于安装过程中的设备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器具的实际成本。根据“设备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