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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2001年6月15日 农发行字[2001]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基本建设会计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单位会计的主要任务是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人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各建设单位在办理会计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系统所属建设单位。
  本制度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农发行系统内有基建项目的单位,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基建管理组织。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的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重编。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同时填列。
  第七条 会计核算实行年度会计分期制,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内再分季度和月份。年度终了日办理决算,如遇假日,仍以该日为办理决算日。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货币计量单位。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均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九条 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即以“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条 实行双线核算原则,设立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账务系统,即根据会计记账凭证记入明细分类账,同时,以同一凭证编制科目日结单(或科目发生额汇总表)凭以记入总账。结账时各科目借贷方本期发生额合计和各科目借贷方余额合计应当分别相等。各科目总账余额和明细分类账各账户余额合计数应当核对一致,以保证会计核算正确无误。
  第十一条 记账凭证(传票)根据原始凭证编制,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摘要简明,附件齐全,书写清楚,签章完整。
  记账凭证可采用单式,也可采用复式。记账凭证应当编列顺序号。采用单式凭证时还应当编列分组号,以便查找。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多借多贷会计分录,以保证会计科目对转关系的清晰。
  第十三条 账页分为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两种,应当使用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格式的账页。已使用的账页应当编列顺序号(包括总顺序号和本户顺序号),以防散失。
  第十四条 结账期视业务量多少由各行自行决定,但至少每月必须结账一次,以达到划清期限及时反映之目的。
  第十五条 序时记载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余额应当在各次结账时,与各该会计科目的总账及明细分类账余额核对相符。
  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科目的发生额应当与开户银行发送的对账单逐笔进行勾对,在进行未达账项调整后双方余额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 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实行相互制约,钱账必须分管,会计和出纳岗位不得由一人兼任,审批与经办(采购)岗位亦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会计人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的相应素质和资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会计人员变动,离职前要交接清楚,由主管领导负责监交。交接事项应有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其他事项,应当遵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核算

  第二十条 会计科目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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