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实行信贷人员岗位定期轮换。所有管(驻、联)库信贷人员所管库点应当定期轮换。
第三十九条 对信贷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推行待证上岗和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办法。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对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虽未造成贷款的挤占挪用,但对贷款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存在被挤占挪用可能性的,应当及时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粮棉油等出库没有及时向开户行报告;
(二)不按规定开立、使用辅助存款账户;
(三)未将粮棉油等销售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交开户行保管;
(四)销售货款不及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十一条 对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贷款的形态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施行加息:
(一)未及时提出展期申请,造成贷款逾期;
(二)申请展期理由不充分、银行不同意展期而逾期;
(三)违反借款合同规定,挤占挪用贷款。
第四十二条 对借款人新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致使贷款被挤占挪用的,开户行应按规定施行停贷制裁,并采取措施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贷款:
(一)虚开收购码单和调入凭证或虚报库存数量,或者谎报收购(调入)价格套取贷款;
(二)赊销造成亏损挂账;
(三)销售收入不入账或违规坐支现金;
(四)违反国家政策降价销售,且没有落实价差亏损弥补来源;
(五)挤占挪用贷款购置固定资产、从事附营业务、投资有价证券、转借他人、用于有关集资摊派等;
(六)多头开户,转移挪用销售货款;
(七)利用重组(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以及带粮(棉)分流人员等;
(八)以农发行贷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九)拒绝接受开户行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或向开户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财务报表;
(十)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按规定应予以信贷制裁经营活动。
对借款人采取停贷措施时,应切实核准情况,并立即将被停贷的企业、停贷的原因、涉及的金额、停贷的影响以及解决的意见等报告上级行和当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