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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第八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本息收回及贷款质量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审批贷款,被授权人应对行长负责。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贷部门责任制。信贷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购销及储备政策;
  (二)制定、执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办法,指导下级行开展信贷工作;
  (三)开展信贷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四)负责收贷收息等封闭管理责任目标的完成;
  (五)组织培训,提高信贷干部职工的政治及业务素质;
  (六)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七)配合推进信贷管理电子化建设。
  信贷部门应建立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按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要求明确具体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信贷人员,并与经济利益、职务、职称挂钩,考核兑现。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信贷员管(驻、联)库责任制。管(驻、联)库信贷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信贷管理规定,作好贷款需求测算和贷款调查,落实贷款使用报账制,发放并管理经批准的各类贷款。
  (二)定期查库,监管库存。监督检查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按照仓单管理办法对库存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报告,按规定提出信贷制裁意见,并跟踪检查借款人落实整改措施。及时了解财政补贴拨付情况和企业经营、财务状况。
  (三)监督企业销售和货款回笼归行,及时分解并收贷收息,完成封闭管理责任目标。
  (四)建立、登记台账,按时统计上报有关报表,对所登记、上报数字的准确性、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五)监测借款人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消化,督促借款人按计划消化不合理占用贷款,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新的赊销、降价亏本销售、转移贷款等挤占挪用行为。
  (六)监测和准确反映借款人各类贷款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改善贷款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信贷人员可对其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违反信贷政策、管理制度的各种行为进行抵制,并有权向上级行直至总行反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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