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凡发生异地存储、销售或委托代销代储,应当及时报告其开户行。开户行应当委托实际存储、销售所在地农发行代理监管,并签定委托代理监管协议。代理行应切实履行代理库存监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 库存商品出库报告:
借款人凡发生粮棉油等商品销售、轮库、移库等出库行为,都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开户行。对企业销售情况,开户行应当加强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对销售进行审批。禁止借款人违规降价亏本销售、销售不入账或坐支现金。
第二十六条 资金分割:
对存入基本存款账户的回笼销售货款、各级财政拨补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应当按规定及时分割、收贷收息。
第六章 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管理实行风险管理与封闭管理相统一,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与期限分类管理相结合,贷款风险分析与企业经营活动分析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贷款风险分类:
贷款按风险程度划分为正常(含关注)贷款、逾期(次级)贷款、呆滞(可疑)贷款和呆账(损失)贷款,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正常(关注)贷款是指借款人能按期足额偿还的贷款;逾期(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呆滞(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呆账(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二十九条 贷款风险预警:
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对客观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导致存量或增量贷款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进行识别、预测、预报和反馈,指导开户行对不同资信等级的粮棉企业的购销贷款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贷款风险预警系统包括企业资信等级评定管理、贷款风险度管理、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价格信息管理等。
第三十条 贷款风险防范:
(一)信贷部门应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并按封闭管理的要求实行全程监管。
(二)逐步实行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提高企业对风险贷款的偿付能力。
(三)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假借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名义,悬空、逃避银行债务,或通过带粮(棉)分流、变卖国有资产等方式,直接或变相挤占挪用贷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借款人以任何形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抵制纠正,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