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贷款本息的收回: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开户行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向借款人发送到期贷款通知书,督促借款人筹措资金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对逾期的贷款应当及时发出催收通知书,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二)借款人借款合同虽然没有到期,但贷款所对应的库存商品已经销售,销售货款回笼后,应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的销售货款必须全额回笼到其在农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并由开户行对回笼销售货款进行分解。
(四)对回笼销售货款,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先缴纳税金外,应当严格遵循下列分割顺序:
1.全额收回应收回的贷款本金;
2.全额收回当期应收回的贷款利息;
3.对收回应收贷款和应收当期利息后余款较多的,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还应收回欠息、收回已到期的简易建仓贷款、收回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和应由企业消化的财务挂账等应当由企业偿还的银行贷款,或者收回部分正常贷款。
4.收贷收息后剩余部分转入借款人财务资金存款账户。
(五)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粮棉油等商品的各类补贴款到达借款入账户后,应当按规定进行分解,及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对简易建仓贷款,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还贷来源及计划逐步收回,借款人有偿还能力的可以提前归还简易建仓贷款。
第五章 信贷监管
第二十二条 账户管理:
农发行各级营业机构应当为借款人开设“一基三专”账户,分别反映、核算借款人收购资金存款、应付利息存款和财务资金存款的变化情况。开户行应当经常检查借款人各类存款账户设置及使用情况,逐笔审查各存款账户资金用途和去向,防止收购资金流失。对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按规定予以信贷制裁。
第二十三条 贷款使用报账制:
农发行各种类贷款的使用均实行报账制管理,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严禁借款人虚报收购量、谎报收购价格或虚开有关开支发票套取贷款,或违规使用贷款。
第二十四条 库存监管:
对农发行贷款形成的粮棉油等库存商品实行仓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借款人库存及变化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确保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