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已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的贷款,农发行各级营业机构应当依据总行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要求,及时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从事购销和储备业务以及维护和修建仓储设施等,因自有资金不足,可向开户行申请借款,并提供相应的贷款申请依据。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及调查:
开户行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进行贷款调查,并提出是否贷款、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贷款调查人对办理贷款所需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
开户行信贷部主任(或经理)一般为贷款的审查人。贷款审查人应核实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意见作出审查结论,报审批人审批。贷款审查人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
贷款实行审批授权管理,各级行贷款审批人在授权的权限内对各类贷款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签定借款合同:
开户行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时,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并使用农发行总行统一制定的借款合同文本。
对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还应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
开户行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依据借款人需要和用款进度,开户行可以采取一次审批、一次发放或一次审批按用款进度分次发放的办法。
第二十条 贷款检查:
贷款发放后,开户行信贷人员应当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库存商品物资等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发现违规使用贷款及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