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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三)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应付利息存款账户、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等专用存款账户(简称“一基三专”账户,下同),并按规定使用;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按规定及时向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提供真实的财务和统计资料,并接受其信贷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八条 贷款种类:
  按贷款用途,可划分为收购贷款、调销贷款。储备贷款、棉花初加工贷款、简易建仓贷款等种类。
  按贷款期限,可划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按贷款方式,可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贷款。
  第九条 贷款期限:办理各类贷款应确定明确的贷款期限。各类贷款期限应当依据贷款性质和相关要求分别确定。
  第十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展期,并提出贷款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分别有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申请贴息贷款展期的,还应当有贴息人出具承诺继续贴息的书面证明。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应当明确展期的期限。
  对经开户行审查符合展期条件的,可以办理贷款展期。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但不符贷款展期规定的,从贷款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一)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
  (二)经开户行同意展期,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除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的利率规定计息。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并处。
  第十三条 贷款的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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