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2001年6月15日 农发行字[2001]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发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农发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发行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贷款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业经济政策,确保贷款封闭管理,支持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流通,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 贷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二)钱随物走,购货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
(三)风险管理与封闭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含农发行业务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
(二)经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三)专门从事批发、调销、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
(四)经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含初加工)、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企业;
(五)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
(六)供销社棉花企业控股的股份制棉花企业;
(七)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国家粮棉油购销政策,烙守信用;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