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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四)对所辖行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对本级行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六)组织对本系统档案干部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十条 各级行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档案的日常收集、整理工作,按规定定期向本级行办公室统一移交有关档案。
  第十一条 总行及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办公室应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应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各级行应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行在档案业务上接受上级行的监督与指导,参加地方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执法检查、档案业务培训和业务协作组活动。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熟悉农发行业务。档案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行的档案;
  (二)统一管理本行各门类档案,编制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编研,积极提供利用;
  (三)参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工作;
  (四)对文件材料的归档及所辖行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收集、整理、保管与本行档案有关的资料,配合档案提供利用;
  (六)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不断完善档案的保管条件,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

  第十四条 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级行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凡是反映本行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另文制定)。
  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文件材料,禁止擅自归档(另文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行应建立年度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文书处理部门或业务部门应按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产生的电子文件资料和纸载体一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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