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2001年6月15日 农发行字[2001]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
《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各级行在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农发行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农发行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移交、鉴定、销毁等。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六条 各级行应当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档案室,配备必要设施,实现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
第八条 农发行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行各职能部门形成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应定期交本级行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九条 农发行各级行办公室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现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立农发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级行的档案,并积极利用档案为领导和各项业务工作服务;
(三)负责档案的安全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