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授权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第十七条 总行和省级分行建立对所属机构的综合监测考核体系,根据监测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十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的有效期为1年。
第十九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机构可随时调整以至撤销授权:
(一)受权机构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机构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五)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六)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
第二十条 授权的调整与撤销,应重新制作授权书,原授权书收回。
第二十一条 转授权的调整与撤销,应报上一级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授权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受权权限被撤销;
(三)受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被撤销;
(四)授权期满;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任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时,如果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原授权书及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五章 授权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行授权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由行务会议决定。
授权的法律事务及日常工作,由总行研究室法规处承担。
第二十五条 省级分行授权的实施,由分行行务会议决定。
授权的法律事务及日常工作,由分行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受权机构应定期向授权机构报送有关授权实施情况的报告。发生重大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总行定期或不定期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授权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稽核监察,并有权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