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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授权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第十七条 总行和省级分行建立对所属机构的综合监测考核体系,根据监测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十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的有效期为1年。
  第十九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机构可随时调整以至撤销授权:
  (一)受权机构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机构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五)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六)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
  第二十条 授权的调整与撤销,应重新制作授权书,原授权书收回。
  第二十一条 转授权的调整与撤销,应报上一级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授权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受权权限被撤销;
  (三)受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被撤销;
  (四)授权期满;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任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时,如果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原授权书及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五章 授权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行授权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由行务会议决定。
  授权的法律事务及日常工作,由总行研究室法规处承担。
  第二十五条 省级分行授权的实施,由分行行务会议决定。
  授权的法律事务及日常工作,由分行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受权机构应定期向授权机构报送有关授权实施情况的报告。发生重大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总行定期或不定期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授权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稽核监察,并有权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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