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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月31曰 农发行字[2001]1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管理制度,强化集中统一管理,促进业务经营,切实做好以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防范和化解会融风险,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下的授权管理制度,全行具有统一的法人地位。总行是法人的本体,总行行长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内对外行使各种权利。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均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分支机构的行长为受权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行使该分支机构授权范围内的各种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总行或上级行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行为。授权机构指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受权机构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
  第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所属分支机构的授权遵循逐级有限授权、区别对待、及时调整、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或上级行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对独立权,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处理日常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所属各分支机构。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遵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授权方式

  第八条 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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