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存款户在开户时,需提供有关证件及材料,填具开户申请书,并预留印鉴。
第十条 存款账户的使用
(一)可将存款汇往中国各地或境外;
(二)可兑换人民币;
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存款支取
(一)定期存款到期,可凭存款凭证及预留印鉴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取或转存,如因特殊需要,存款未到期可提前支取。
(二)通知存款须在支取日7天前书面通知存款银行,届时可凭存款凭证及预留印鉴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取。
(三)活期存款可凭支款凭证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取。
第十二条 存款计息
(一)对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下的小额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小额外汇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上的大额外汇存款,利率由总行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二)存款如遇利率调整,定期存款按原存入日利率计息,活期存款、通知存款不分段计息均以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和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到支取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和通知存款利率计息,算至清户日前一天。
(三)定期存款到期转存,按转存日的利率计息;到期不取又不办理转存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部分提前支取时,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原利率计息。
(四)通知存款存期不足7天不予计息;存期超过7天,未在7天前办理通知手续的、或虽已办理通知手续但需提前支取的,须扣除7天的利息;已办理通知手续,到期不取,逾期部分不予计息。
第十三条 存款户将存款凭证、印鉴遗失,应立即持单位证明或原约定的方式向开户银行书面申请挂失,经开户银行认可,7天后可以补发存款凭证或更换印鉴,在挂失前,如存款已被提取,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应存款人或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撤销外汇存款账户时,开户行要与存款人核对存款账户余额无误后,计算本利之和。存款人在开户行有贷款的,应在外汇管理规定范围内归还贷款;无贷款的,应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由存款人填制支款凭证,以原币或结汇后原币划转指定账户;如有空白重要凭证,存款人切角后开户行收回作废,并进行登记,办理销户手续。账户撤销后,记账员应在印鉴卡反面注明销户日期,并将印鉴卡随当日传票装订;开销户管理人员应在开销户登记簿上注明销户日期,并在原存档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上注明“已于×年×月销户”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