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存款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4日 进出银计发[2001]202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总行营业部筹建组上海分行筹建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存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存款管理,完善我行外汇业务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单位外汇存款业务。凡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信贷关系且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企业(以下简称存款人)均可在本行办理外汇存款业务。
第三条 开立外汇存款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类别划分和办理开户。开立账户按本行账户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行存款一律记名,并预留支取印鉴,凭印鉴支取。
第五条 下列企业可以开立外汇存款账户:
(一)在中国保税区的中外企业。
(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保留外汇账户的中资企业。
第六条 下列外汇可以存入本行存款账户:
(一)由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账。
(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以保留的外汇。
(三)中国境内金融机构的外汇。
第七条 本行外汇存款分为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活期存款三种:
(一)定期存款: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等值外汇,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整存整取。
(二)通知存款: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等值外汇,存期不少于七天,支取须在七天前通知银行。
(三)活期存款:不设起存金额。
第八条 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和港币六种,以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汇汇入,按汇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货币入账。如因特殊需要,经银行同意可开立其他货币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