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单位
人民币通知存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4日 进出银计发[2001]200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总行营业部筹建组、上海分行筹建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单位人民币通知存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单位人民币通知存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单位通知存款是客户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根据人民银行《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知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遵守人民银行《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四条 开户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影印件等,并预留印鉴卡,印鉴应包括存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财会人员、变码印鉴或电子印鉴(适用于具备条件的行)。
第五条 客户应与银行约定取款方式,填写《通知存款支取方式约定书》。
第六条 银行为存款户开出记名式“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并打印“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字样,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七条 证实书如遗失,银行不予办理挂失,不再补发新的证实书,支取存款时,客户应向银行出具证实书遗失公函,银行按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取款手续。
第八条 单位通知存款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每次支取金额限10万元以上,账户留存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低于50万元,做一次性清户处理或可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作其他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