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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经办行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第十条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三章 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第十一条 经办行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经办行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的单位必须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三条 经办行开办单位通知存款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经办行开办协定存款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协定存款章程、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 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

  第十五条 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在经办行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经办行为其开具的证实书。
  第十六条 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在经办行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经办行换发新证实书。
  第十七条 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在经办行申请挂失。经办行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按规定手续支取,经办行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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