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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
 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4日 进出银计发[2001]199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总行营业部筹建组、上海分行筹建组:
  现将《中国进出日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单位定期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 本行存款一律记名,并预留支取印鉴,凭印鉴支取。
  第五条 存款种类与期限。
  人民币存款按期限划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一)活期存款是指可以随时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
  (二)定期存款是约定存款期限,到期支取本息的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00万元,多存不限。

第二章 定期存款及计息

  第六条 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存款单位须向经办行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存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由接受存款的经办行给存款单位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七条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经办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八条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款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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