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人民币资金交易业务实行逐笔审批制度。每笔交易必须填报“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资金信用拆借审批单”(见附表1),或“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资金债券回购审批单”(见附表2),或“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债买卖审批单”(见附表3),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人民币资金交易信用拆出业务实行授信管理。根据融资对象的资产规模、资信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定的拆借限额及其在同业市场上的表现等情况确定信用类别,实行分类授信,余额控制,适时调整。综合计划部定期核定、调整对信用拆出对象的授信额度,报主管副行长和行长批准后执行,并抄送财会部。
第十二条 人民币资金交易业务中的债券交易业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债券托管和结算。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交易双方必须签署《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交易的债券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市交易的国债,债券和资金必须按时足额清算,不得买空和卖空债券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十三条 人民币交易资金的清算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与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人民币基本账户的交易对手进行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柜台转账方式办理;
(二)与在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分支行开立人民币基本账户的交易对手进行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办理;
(三)与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开立人民币基本账户的交易对手进行资金清算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1.通过交易对手开户银行开立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其他分支行的人民币账户办理同城或异地资金清算;
2.通过交易对手开户行的内部电于汇兑系统办理异地清算;
3.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办理同城清算。
第十四条 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和债券结算的速度为T+1或T+0。
第十五条 人民币资金交易成交后,由综合计划部将《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资金交易内部划款通知单》(见附表4)送达财会部办理资金划拨。
第十六条 人民币资金交易本金和利息的收付由综合计划部提前2个工作日将《中国进出日银行人民币资金交易本息收付通知单》(见附表5)送达财会部。资金交易本金和利息通过账户划转,不得收付现金,不得在合同约定的利息之外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