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
人民币资金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27日 进出银计发[2001]102号)
各部、室: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资金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资金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人民币资金交易业务,保证资金安全合规运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和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币资金交易业务实行授权管理。授权综合计划部负责办理本行人民币资金交易业务。
第三条 人民币资金交易业务运作的资金,是在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金融债券本息,并保证信贷放款及留足备付金后的临时性间歇资金。
第四条 人民币资金交易额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不得超额度交易资金或买卖国债。
第五条 人民币资金交易业务实行前台交易与后台核算相分离的管理原则。财会部负责会计核算,监督资金收付;综合计划部负责资金交易,协同财会部办理交易资金的划转及本息收付并定期与财会部对账。
第二章 交易业务管理
第六条 人民币资金交易业务包括同业信用拆借、国债回购及国债买卖。
第七条 人民币资金交易业务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目前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行场内交易,除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八条 人民币资金交易对象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不得与非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开展资金交易业务。
第九条 人民币资金交易要遵循公平、诚信和自律的原则,资金交易价格随行就市。融出资金必须确保本息安全足额回收及合理收益,资金价格应以货币市场同一交易市场(指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下同)相同品种的当天市场加权平均价格为基准,视交易对手资信情况确定,成交时点价格不得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相同品种的最低价格;融入资金要确保按时还款,维护本行信誉并有效控制成本,资金价格不得高于同一交易市场相同品种当天的交易最高价格;国债现券买卖要按照合理收益、分散风险的原则,投资流动性强、收益率高的券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