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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上三项,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必须由我行逐笔向海关核对,海关认为真实的方可办理。
  4.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含)的预付货款,持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可不出具保函。
  上述1-4项下进日,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5.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6.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出日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7.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日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8.进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9.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品的用汇,持1-8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10.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日,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11.出日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12.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13.超比例或超金额的预付款或佣金、转口贸易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偿还外债利息等,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办理。
  (二)会计核算:
  经审核可以办理售付汇业务的,我行办理收入人民币,并根据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或资金部门提供的汇率办理卖出外汇手续。
  1.购汇后直接付境外账户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221(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26204(外汇买卖 结售汇) (人民币)
  借:26204(外汇买卖 结售汇)  (外币)
   贷:114(存放境外同业活期)  (外币)
  2 购汇后存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到期对外支付的,会计分录为:
  借:221(进出日企业活期存款)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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