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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借:26204(外汇买卖 结售汇)  (人民币)
   贷:221(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 (人民币)
  2.对于超过外汇保留限额或企业按规定要求结汇的,应提交外币付款凭证,业务部门经审查无误后,根据结汇当日的汇率或资金部门提供的汇率办理结汇,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21(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  (外币)
   贷:26204(外汇买卖 结售汇) (外币)
  借:26204(外汇买卖 结售汇)  (人民币)
   贷:221(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 (人民币)
  3.出口押汇,我行在结汇或入账时不得出具出日收汇核销专用联,须待出口货款收回后,再办理有关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会计分录:
  借:152(押汇)         (外币)
   贷:26204(外汇买卖 结售汇) (外币)
  借:262204(外汇买卖 结售汇)  (人民币)
   贷:221(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 (人民币)
   或:268(系统内资金往来)   (人民币)
  4.对于出口单位未能提供相应凭证的款项,我行不能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须将原币划入暂收专户,划入暂收专户的外汇不计息,未经外汇局核准不得汇出。
  原币划入暂收户的会计分录:
  借:114(存放境外同业活期) (外币)
  或:268(系统内资金往来)  (外币)
   贷:244(应付及暂收款)  (外币)
  二、售汇
  客户因对外贸易、非贸易的支付需要,向我行申请购汇时,应填制购汇申请书,并提供相应有效的商业单据和批件,或外汇管理局批准购汇的批件,交给售汇审批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售汇手续。
  (一)审核:
  我行对本行贷款企业以下贸易和非贸易用汇凭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售汇支付:
  1.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2.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3.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客户提供的进口合同中的买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购付汇申请人及提单上的收货人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但前三者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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