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
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10日 进出银财发[2001]272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总行营业部筹建组、上海分行筹建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中国进出口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的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
三、会计核算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计科目设置
根据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的需要,使用以下会计科目核算:
一、221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一级科目,凡进出口企业存入的贷款项下的本、外币活期存款,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存款单位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在本行的存款余额。
二、26204外汇买卖——结售汇资金:二级科目,对本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以及本行在国内外外汇市场进行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买人与卖出业务,用本科目核算。
三、114存放境外同业。凡本行通过境外账户行开立现汇往来账户办理的收付款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存放境外同业活期款项的结余数。
四、223存入保证金:凡本行办理信用证、保函业务,接受存入的保证金存款,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存入单位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客户在本行存人的保证金结余。
五、152押汇:凡本行接受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跟单汇票经本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本行开出信用证后按国外议付行的议付通知经本行偿付款项后垫付的款项。本科目按业务品种分设二级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