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
混合贷款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5月22日 进出银财发[2001]133号)
各部、室: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混合贷款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混合贷款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
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
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行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由不同利率、不同币种的贷款向同一项目提供混合融资贷款(以下称混合贷款)的核算行为,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混合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并按借款人及不同贷款种类设置分户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章 科目设置
根据混合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的需要,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一、“135混合贷款”一级科目,资产类,核算本行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由不同利率、不同币种的贷款向同一项目提供混合融资贷款本金。本科目按照不同混合贷款构成设置二级科目,下设借款人分户账。二级科目设置为:
13501优买混合贷款,核算优惠贷款会同买方信贷提供的混合贷款。
13502其他混合贷款,核算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由其他品种贷款向同一项目提供的混合贷款。
二、“136应收混贷资金”一级科目,资产类(计息);“250混贷资金”一级科目,负债类,核算发放混合贷款所需要的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上述两科目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其中,“136应收混贷资金”作为不同种类贷款的利息计算依据,应按照不同混合贷款构成设置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人及构成混合贷款的贷款种类设置分户账。
其他有关科目参照《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科目》的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