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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贷款意向书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出口
 卖方信贷贷款意向书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26日 进出银信管发[2001]252号)


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总行营业部筹建组、上海分行筹建组: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贷款意向书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7月24日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


          出口卖方信贷贷款意向书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具贷款意向书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满足我国企业承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需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可出具贷款意向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意向书,是指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招标或议标过程中,根据企业要求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具的表明对项目有一定的贷款兴趣、在条件具备时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意向性函件。
  对于海外投资及境外加工贸易等项目,原则上不出具贷款意向书。
  贷款意向书仅供企业承揽项目使用,不承诺贷款,对银行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
  第四条 出具贷款意向书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管理正常,有能力完成合同规定的基础上内容,在我行信誉良好;
  (二)项目符合我行贷款支持范围,初步测算项目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强的偿还能力;
  (三)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四)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或承包商会等部门已出具项目协调函或推荐函;
  (五)企业需向我行提出出具贷款意向书的申请。
  第五条 我行在接到企业关于出具贷款意向书的申请后,由信贷部门或有关分行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写出书面报告,按批准权限上报有关领导批准。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业主情况、项目合同的总金额。项目货款的支付方式、支付保证、预付款比例、延付期限及延付利率、组织实施企业的资质、项目有关各方的履约能力、项目初步测算的经济效益、偿还贷款的能力、国别风险、收汇风险、对各种风险的预防措施以及信贷部门(或有关分行)是否同意出具贷款意向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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