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
关于大型出口项目贷款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 进出银信管发[2001]226号)
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
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大型出日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的通知》的精神及有关规定,我行制定了《中国进出日银行关于大型出口项目贷款审批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行领导批示,本规定先试行,在具体实践中总结经验,再作修改。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大型出口项目贷款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大型出口信贷项目国内审批程序的变化,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日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的通知》(外经贸机电发[2001]282号)及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同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出口项目,需向我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以及其他贷款,贷款的审批均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出口企业在得到参加对外投标、议标的许可后(有关商会推荐或发给项目许可证),向我行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称兴趣函)的,我行有关部门应提前介入项目的相关工作,调查了解与贷款有关的情况,按我行关于贷款意向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具贷款意向书的手续。
第四条 出口企业中标后,在外经贸部向国务院上报项目前,企业应就中标项目正式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我行信贷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后送信贷管理部进行评审。出口企业正式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及申请表;
(二)参加对外投标、议标的许可文件或有关商会推荐书;
(三)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类似文件;
(四)借款单位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批准文件;
(五)借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状况和近三年及本年度近期财务报表;
(六)担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状况和近三年及本年度近期财务报表;
(七)担保意向书或财产抵押(质押)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