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接收人员要及时接收电子公文,并按规定的打印份数进行打印。装订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所有接收到的电子公文都要及时填写回执,以便发送方了解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电子公文传输收发登记制度。对所有收发的电于公文均进行认真登记,以备查询、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告知上一级管理部门。对节假日前传输的特急公文要及时接收,并通过电话与发文方联系。
第七章 设备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门要确保传输网络畅通,指定专人对电子公文传输设备进行维护,保证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八条 涉及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相关技术资料、软件等要有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程序编码和改动机器设备的设置参数,以保证各传输工作站软件与硬件的统一。
第三十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服务器、计算机、激光打印机等专用设备,不得兼作他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总行办公厅与科技司负责对各单位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辖区内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上级行管理部门应对制度完善、管理严格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操作规程、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对电子公文编辑排版等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总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格式>的通知》(银办发[2000]324号)及《关于改进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操作过程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42号)的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