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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磁盘应视同实物印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银发[2001]315号)进行管理。电子印章磁盘使用严格按照印章使用权限进行,严禁空发,空打印红头、印章。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磁盘的TIF文件由制章人员妥善管理,制章人员不得随意制作生成带EPF文件的电子印章磁盘。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磁盘只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第五章 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要设置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专用机房,并单独配置微机接收、发送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传输机房是机要重地,非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各环节的操作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公章密码。用户IC卡、印章电子磁盘应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 操作人员应及时接收、发送电子公文,不得随意扩大收发公文的范围成延误办文时间。印有发文机关标识和印章的作废公文要及时收回销毁,在注明原因后删除此电子公文文本。各使用单位对接收到的代转送电子公文,若主送、抄送均没有本单位,在转送完毕后,要删除此电子文本。
  第二十一条 为防止传输网络受到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的攻击,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禁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专用计算机上玩电子游戏和进行与传输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使用传输软盘应事先作杀毒处理;
  (三)严禁传输专用计算机与互联网联接;
  (四)电子公文传输操作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要及时与科技部门联系,及时发现隐患,解决问题。

第六章 电子公文传输的基本流程

  第二十二条 传输的电子公文要采用方正软件进行编排。各使用单位的录入人员负责编辑排版,并指定红头和公章在公文中的位置。对非公文类型的文档要转换成方正文件类型后,转交发送人员。
  第二十三条 发送人员要依据纸质公文或公文清样,使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连接需传输的电子公文及附件,盖章打包、选定发送范围、定义打印份数及相关附注信息、浏览需传输电子公文并审核无误后方能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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