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科技司负责该系统服务器、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的统一选型。各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其他相关设备的选型并按总行的要求进行设备的配置、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等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联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运行。网络及电子邮件系统平台由科技部门统一配置、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设立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站,配备机要人员具体负责传输公文的接收、递送工作。该项操作人员实行AB制,并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连续、稳定运行。
第九条 各单位办公室会同科技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公文和传输系统的运转及管理情况、有关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站要严格依照规定的操作程序传输电子公文。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办公厅、科技司或分行办公室、科技处反映。
第三章 电子公文传输范围
第十一条 总行及各单位下发的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各类文件,包括:党委发文、行发文、党办发文、办公厅(室)发文及行发简报等;各使用单位报送上一级单位的机密级以下的行发文、党委发文及报送党办、办公厅(室)的发文。
第十二条 绝密级公文原则上不通过该系统传输。遇特殊紧急情况,经总行办公厅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在骨干网上传输绝密级文件。二级网上不得传输绝密级文件。
第四章 用户IC卡、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三条 总行办公厅负责制作、颁发各单位的用户IC卡、电子印章磁盘;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制作。颁发辖区内副省级城市、地市中心支行的用户IC卡、电子印章磁盘。
各使用单位电子印章磁盘损坏应及时向制发单位报告,并申请更换,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制作和复制电子印章磁盘。制发单位对损坏的电子印章磁盘负责销毁。
各使用单位的用户IC卡如发生损坏,须由分行、营业管理部报总行重新注册后进行更换。
第十四条 用户IC卡是识别用户身份的标志,内含系统密码等重要信息,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要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