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1日 银办发[2001]28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1999]161号)同时废止。
附: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管理,保证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安全、高效、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总行与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之间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骨干网),各单位与所辖地市中心支行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二级网)。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公文要素,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的电子文本或输出打印文本。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相同效力,对电子公文的收发、传阅、签批、归档等均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0]360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实施密码保护,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密码管理规定,确保电子公文和密码设备的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行办公厅统一负责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管理。各单位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总行办公厅和科技司统一组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软件开发、升级改造和网络加密工作,各单位不得自行对该系统进行软件升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