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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工作项目的承办
  按照业务分工,工作项目由分管行领导负责,主办单位组织承办。主办单位要建立责任制,明确牵头人、主办处室。主办人、主办单位可根据需要吸收行内单位的人才参与。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有的工作项目也可吸收行外人士参加。
  六、工作项目的督查
  办公厅负责对工作项目进行督查。
  (一)在工作项目审定后,主办单位按要求填制《工作项目分解表》,列明工作项目的要素,报工作项目负责人,抄送办公厅。办公厅根据《工作项目分解表》建立督查信息档案,定期检查工作项目的进展情况。
  (二)办公厅每半年就工作项目进展情况、工作质量,存在的问题向工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重要事项要在《重要事项督办情况》进行反映。
  (三)在项目接近到期日时,督办人员要提示工作项目主办单位、主办人按期限完成工作项目任务。
  (四)工作项目的主办单位要按季汇报工作项目进展或完成情况,需要解决或协调的问题,落实工作项目的新建议等,向项目负责人汇报,抄报工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抄送办公厅督查部门。
  (五)如工作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主办单位要在工作项目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向项目负责人汇报,说明原因,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情况进行调整。重要项目由工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或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七、工作项目的考核和奖励
  (一)年末组织对工作项目进行评比,对工作项目的完成情况、工作质量,承办单位、承办人的工作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评定结果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范围。在此基础上,每年要评出十件优秀工作项目,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公布。
  (二)工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年末工作项目评比结果,对完成任务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建议,行长办公会审定。组织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奖励,有关奖励表格列入本人档案。
  八、工作项目的组织领导
  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工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刘廷焕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委员、行长助理蒋超良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厅、人事教育司、内审司、机关党委负责同志组成。
  成立工作项目考评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行领导、工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行内外专家学者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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