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1年9月26日 银发[2001]3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对所辖分支机构的印章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与本管理规定不符的印章,应在2001年底之前,按管理权限重新制发。
附: 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印章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一),由国务院制发。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党徽,党徽外刊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二),由中共中央制发。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三、图四),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党委(党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党徽,党徽外刊党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五),由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