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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干部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人事教育司审查确定交流人员,并分配至有关司局。
  第六条 干部交流期限为1-2年。
  第七条 交流干部由人事教育司、交流干部所在司局和交流干部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司局管理为主。
  第八条 交流干部行政、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总行。
  第九条 交流期间,交流干部享有原单位的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按政策规定享受休假和探亲假,其费用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标准报销。交流干部由总行统一安排宿舍,并配备基本生活用品。
  第十条 交流干部所在司局应注意对交流干部的培养。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关心他们的生活。交流干部家庭有实际困难的,派出单位应积极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干部交流期间,由所在司局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若本年度交流干部在总行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由派出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所在司局提供工作鉴定。交流期满,由所在司局对其进行全面考核,经人事教育司审核后将考核结果通知派出单位。
  交流干部考核结果放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十二条 干部交流期间,确因工作或身体不适应,需提前结束交流的,由所在司局报人事教育司审批。
  第十三条 干部交流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总行各司局需遵守十部交流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程序,防止和杜绝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未经人事教育司同意,各司局不得自行借调分支机构人员。
  (二)交流干部应服从组织做出的交流安排,遵守总行机关工作纪律。交流干部违反纪律或因本人问题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总行提出处理意见,派出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派出单位应配合总行做好干部交流工作,未经人事教育司同意不得擅自将交流干部召回。
  第十四条 干部交流工作由人事教育司组织实施。直属企事业单位、商业银行干部交流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工作(挂职),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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